注冊會計師每日攻克一考點:票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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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視頻講解】票據抗辯>>>>>
1.對“物”的抗辯
【解釋】票據上的物的抗辯,又稱絕對的抗辯,是指票據所記載的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所主張的抗辯。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如票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的欠缺而無效。
②票據權利已經消滅(已付款)。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①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狹義無權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③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④票據被變造時,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可以拒絕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⑤對特定債務人的票據時效期間經過,其票據債務消滅。
⑥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因為持票人未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
2.票據抗辯中“人的抗辯”
【解釋】票據上的人的抗辯,又稱相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僅可以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的抗辯事由。
(1)可以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不得抗辯(抗辯切斷制度)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善意)持票人。(2016年案例分析題)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除以下兩種情形)對抗持票人。
Ⅰ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Ⅱ明知出票人對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仍然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債權人可以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2016年案例分析題)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考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行使票據抗辯權的有( )。(2004年)
A.背書不連續
B.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C.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的內容不一致
D.票據上沒有記載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背書不連續屬于票據上物的抗辯;(2)選項B: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直接向票據債務人交付貨物)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屬于票據上人的抗辯;(3)選項C: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不一致,票據無效,屬于票據上物的抗辯;(4)選項D:付款地屬于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付款地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債務人不能進行抗辯。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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