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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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法律責任(2017年新增)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2)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3)違反法定的權限、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4)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委托的股東代表的法律責任(2017年新增)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3.國家出資企業董監高的違法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1)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2)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3)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4)違反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5)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7)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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