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與關聯方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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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與關聯方的交易
1.“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
(4)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例題·多選題】甲、乙公司是某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屬的兩個國有獨資公司,丙公司為甲公司總經理丁實際控制的私營企業。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交易中,須經該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有( )。
A.甲公司以市場價格轉讓機器設備給乙公司
B.甲公司以市場價格轉讓機器設備給丙公司
C.甲公司為乙公司的小額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D.甲公司為丙公司的小額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答案】BD
【解析】(1)“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在本題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關聯方,乙公司并非甲公司“與關聯方交易”意義上的關聯方。(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為關聯方提供擔保;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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