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車船稅應納稅額
2017稅務師考試科目較多,大家備考的時候要注意勞逸結合,為方便大家熟悉知識點,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二》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內容導航】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二、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六章36講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1.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3.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車船稅。
5.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二、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1.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2.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和減免稅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3.納稅人在應當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輛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例題·計算題】某運輸公司2015年年初擁有載貨汽車15輛(貨車整備質量均為10噸);大客車20輛;小客車10輛。計算該公司應繳納的車船稅(注:載貨汽車整備質量每噸年稅額90元,大客車每輛年稅額1200元,小客車每輛年稅額800元)。
【答案及解析】
(1)載貨汽車應納車船稅稅額=90×15×10=13500(元)
(2)大客車應納車船稅稅額=1200×20=24000(元)
(3)小客車應納車船稅稅額=800×10=8000(元)
全年應納車船稅稅額=13500+24000+8000=4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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