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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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二)有限合伙企業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專題二 企業主體基礎知識
【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有限合伙企業
專題二 企業主體基礎知識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
1.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3.有限合伙人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勞務出資。
(3)有限合伙人不執行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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