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伙企業的類型
伴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合伙企業的類型
(二)普通合伙企業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專題二企業主體基礎知識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類型;普通合伙企業
專題二 企業主體基礎知識
合伙企業的類型
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4.無限連帶責任
(1)無限責任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但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普通合伙人應以其自有財產來清償合伙企業債務。
(2)連帶責任
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償付到期債務時,合伙企業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數個或全體普通合伙人主張全部或部分債權,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額大小、合伙協議的約定等進行拒絕。
(3)按份責任
①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②普通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