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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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和解制度
1.和解申請
在發生破產原因時,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3)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4)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可以繼續申報債權,但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6)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務人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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