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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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
1.管理人
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的職責和義務,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除外。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前因違規占用、擔保等行為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的,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當根據其過錯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的股權作相應減少的調整。
3.分組表決
出資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表決,經參與表決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4.行政許可
(1)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啟動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會商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參考專家咨詢意見,作出是否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重整計劃內容涉及證券監管機構并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行政許可核準程序。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出資人組表決且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上市公司無須再行召開股東大會,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交出資人組表決結果及人民法院裁定書,以申請并購重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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