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2017年稅務師考試時間在11月份,時間所剩不多,還沒開始復習的考生們可得抓緊復習了,東奧小編每天為考生整理《稅法二》知識點:對從事廣告業個人取得所得的征稅辦法,幫助考生打好基礎,順利過關!
【內容導航】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
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27講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八)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
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解釋】股權轉讓收入: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1.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股權轉讓收入雖明顯偏低,但視為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方法有:(1)凈資產核定法;(2)類比法;(3)其他合理方法。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九)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
1.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
1.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的確定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票認購權的涉稅
2.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3.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4.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2)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前述規定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注意:具體題目,大家參照《輕松過關》相關題目練習
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
限售股轉讓征稅規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2.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小計算)
3.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學習非一日之功,堅持,努力學習才是每個考生備考時該做的事。小編為你整理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大家能夠高效備考,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