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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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支票
(二)銀行本票
(三)商業匯票的基本概念
(四)商業匯票的出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支票;銀行本票;商業匯票的基本概念;商業匯票的出票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支票
1.支票出票行為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支票的出票行為有6個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1)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票據金額必須是確定的金額,如果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票據無效。
(4)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補記。
(5)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6)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出票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連接】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匯票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公章”的,簽章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2.支票出票行為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3.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有效。
4.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出票行為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銀行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銀行本票出票行為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銀行本票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3.銀行本票的付款
(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
商業匯票的基本概念
1.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解釋】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①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①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匯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⑤匯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表4-1
票據種類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 |
商業匯票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內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內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內 | |||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10日內 | 出票日起6個月 |
商業匯票的出票
1.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1)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保證日期、承兌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2)出票人簽章
①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相關鏈接】(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整個票據無效;(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
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
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
(1)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表4-2
記載事項 | 內容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事項 | 表明“××”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授權補記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授權補記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
相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 | × | × |
付款地 | √ | √ | √ | |
出票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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