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商業匯票的背書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商業匯票的背書
(二)商業匯票的承兌
(三)商業匯票的保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背書;商業匯票的承兌;商業匯票的保證;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商業匯票的背書
1.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3.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4.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2)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稅收、繼承、贈與)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只要取得匯票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匯票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能享有票據權利。
5.任意禁止背書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書人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6.法定禁止背書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
7.質押背書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才構成匯票質押。
(2)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表4-3
具體情形 | 背書的效力 |
背書人未簽章 | 背書無效 |
未記載背書日期 | 背書有效 |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 | 背書有效 |
附條件的背書 | 背書有效 |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 背書無效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 | 背書有效 |
商業匯票的承兌
1.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連接1】票據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相關連接2】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2.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2013年簡答題)
(2)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商業匯票的保證
1.絕對應記載事項
票據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2.相對應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表4-4
出票日期 | 絕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承兌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保證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3.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