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合同的解除
距離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不多了,您時間余額已經不足,接下來僅剩的這少量時間,大家還不能松懈,按部就班做題,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保險合同的解除
(二)代位求償制度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解除;代位求償制度;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險合同的解除
1.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6)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7)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代位求償制度
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4.如果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5.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6.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故意申報虛假年齡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相關鏈接】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誤告年齡
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相關鏈接】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并不能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5.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