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擔保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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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擔保的并存
按份共同保證中,是債權人先找債務人償還,保證人只是按照份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么? 人保和物保中,也是債權人先找債務人償還,保證人只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么?
回答:
按份共同保證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找主債務人償還,也可以找保證人承擔按份責任。
人保和物保中,要看物保是由誰提供,如果是主債務人的話,那么主債務人應當先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物保,再找保證人承擔補充賠償,如果物保是由第三方承擔的話,那么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就是債權人可以找保證人,也可以找擔保人。
追問:如果物保是由第三方承擔的話,那么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就是債權人可以找保證人,也可以找擔保人?還是不太明白。 就是債權人可以找債務人,也可以找保證人 和擔保人?這個有先后順序么?
回答:
提供人保的是保證人,提供物保的是擔保人。如果物保是由第三方承擔的話,那么保證人(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那么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找保證人或擔保人中任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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