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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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清償全部債務中不是還有一個賠償損失嗎?這個的清償順序是什么?
回答:
這里所說的賠償損失是指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在上面所說的情況,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就是包括(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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