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注冊會計師考試難度較高,對于廣大考生來說,除了平時的學習,更重要的是需要答疑解惑,自己不理解的經濟法知識點,如果沒有人幫助,很難走出困境,所以為了幫助大家,小編整理了一些注會經濟法的知識點。
【高頻考點】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1.破產申請受理前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zhèn)鶆杖酥苯酉蚱鋬斶€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2.破產申請受理后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7年注會時間為10月14日、15日,距離現在還有5個月時間,相信很多考生都已經投入到了緊張感十足的備考當中,為了幫助大家讓注會備考更加高效,小編整理了長期股權投資全景備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