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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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1.管理人與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的關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2)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并且無法與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4)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2.管理人的資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3.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郜F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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