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2017稅務師考試科目較多,大家備考的時候要注意勞逸結合,為方便大家熟悉知識點,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二》知識點: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內容導航】
1.“財產原值”中重點之一:有價證券
2.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二章第25講
【知識點】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關注四大類財產轉讓:“房產、股權、有價證券、藝術收藏品”
1.“財產原值”中重點之一:有價證券
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配比原則”的應用是重點。
【例題?計算題】某人本期購入債券1000份,每份買入價10元,支付購進買入債券的稅費共計150元。本期內將買入的債券一次賣出600份,每份賣出價12元,支付賣出債券的稅費共計110元。l2月末債券到期,該公民取得債券利息收入2500元。計算該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及解析】
(1)一次賣出債券應扣除的買價及費用=(10000+150)÷1000×600+110=620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12-6200)×20%=200(元)。
(2)債券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00×20%=500(元)。
2.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打包債權”,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祝大家2017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更多習題歡迎查看:2017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