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基礎考點:利息計稅方法
2017稅務師考試科目較多,大家備考的時候要注意勞逸結合,為方便大家熟悉知識點,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二》知識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內容導航】
1.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個稅。
3.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規定
4.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征稅規定
5.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二章第25講
【知識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無費用扣除
【解釋】
1.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個稅。
3.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規定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新變化)
【解釋】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新舊政策對比
(2)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新變化)
(3)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4)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