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注冊會計師考的備考強化階段已經開始,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幫助大家強化備考,順利過關,我們一起加油!
【高頻考點】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按“別除權”處理;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3)其他債權按下列順序處理
①職工勞動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提示】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提示】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稅款滯納金(主觀題必背)
(1)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先受償地位。
(2)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
3.商業銀行破產
(1)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
(2)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
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5.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6.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中的特殊問題
(1)無法通知且無法直接交付,或者經通知債權人未受領也無法直接交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2)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3)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按照訴訟或者仲裁結果處理。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