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國內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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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國內信用證
1.我國的國內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2.信用證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
4.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議付
(1)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
(2)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3)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未被指定議付的銀行或指定的議付行不是受益人開戶行,不得辦理議付。
(4)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6.付款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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