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別除權
注冊會計師考的備考強化階段已經開始,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幫助大家強化備考,順利過關,我們一起加油!
【高頻考點】別除權
1.別除權的判定
(1)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別除權之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其擔保物屬于破產財產,別除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也應當申報債權。
2.效力
(1)在主債務人的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①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②未能完全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③別除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2)在擔保人的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①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②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③別除權人如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也不能轉為對破產人的破產債權。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