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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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法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1.出賣人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
(1)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原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買受人違約
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管理人有權依法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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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谄渌`約責任
2.出賣人破產+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
(1)買受人應無條件退貨
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有權依法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買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進行抗辯。
(2)買受人將買賣標的物交付出賣人管理人后:
?、僭诤贤男兄幸婪男辛x務者,其已支付價款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②買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違反約定義務的,其上述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3.買受人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
(1)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
?、俪鲑u人有權依法主張取回標的物,但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诔鲑u人因上述情況未能取回標的物,有權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4.買受人破產+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
(1)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有權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但應返還已支付的價款。
(2)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對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標的物價值減損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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