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破產抵銷權
注冊會計師考試臨近,強化階段備考應注重知識點的查漏補缺,小編整理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幫助大家強化備考,順利過關!
【高頻考點】破產抵銷權
(一)破產抵銷權的基本條件
1.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2.債權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
(1)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2)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3)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二)破產抵銷權的行使程序
1.主體
債權人依法行使破產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時間
債權人應當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張破產抵銷。
3.管理人的異議權
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銷的生效時間
(1)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三)不得抵銷的情形
1.權利濫用的限制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2.出資人抵銷權的限制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3.破產抵銷與個別清償
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原則上有效,但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法定不得抵銷情形之一,管理人有權主張該抵銷無效。
在步入康莊大道之前,總要走過一段崎嶇艱辛的道路;在變得熠熠生輝之前,總須經歷一段黯淡無光的日子。那些吃過的苦,那些流過的淚,終會成為我們成長過程中的寶貴財富。只要堅信前途的光明,一時的煩惱又算得了什么!大家一定要記得進行注會準考證打印,千萬不要忘記錯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