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臨近,希望廣大考生抓緊剩下的時間查漏補缺,對還沒有熟練掌握的知識點鞏固提高,對注會經濟法的重點難點勤加記憶。為了幫助考生備考,小編準備了注會經濟法機考的高頻考點,會陸續更新,敬請期待。
【高頻考點】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一)出資的收回
1.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不得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不得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3.向其他責任人追收
管理人有權依法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
(二)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業財產
1.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2.何謂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上述規定中的非正常收入:
非正常收入類型 | 債權性質 | |
績效獎金 | 普通債權 | |
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 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 | 職工勞動債權 |
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 | 普通債權 | |
其他非正常收入 | 普通債權 |
3.管理人怠于追收
(1)由債權人會議申請更換
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收的,債權人會議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
(2)個別債權人起訴
管理人不予追收,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次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等向債務人清償或者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依法申請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質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2.管理人所作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3.管理人擬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者與質權人、留置權人協議以質物、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等方式,進行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注冊會計師考試考的是知識,需要的是IQ,但實際備考時,調整心態、情緒同樣至關重要。所謂磨刀不誤砍柴工,面對壓力山大的注會考試,我們要做是正確疏導壓力,調節情緒,讓自己每一天的學習效果都可以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