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基礎考點:征稅對象(4)
稅務師考試涉及科目較多,知識點繁雜。小編特此為各位整理了《稅法二》知識點:征稅對象
【內容導航】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20講 征稅對象(2)
【知識點】征稅對象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解釋1】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釋2】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一次中獎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超過1萬的全額征稅。(起征點)
十一、其他所得
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屬“其他所得”,不屬于免稅的儲蓄利息所得。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超過上述利息額支付給儲戶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獎金還是以其他名義支付,均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免稅利息所得,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題1·單選題】下列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是( )。(2013年)
A.個人兼職取得的所得
B.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所得
C.任職于雜志社的記者在本單位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個人在公司任職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費所得
【答案】A
【解析】選項A: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2013年)
A.非任職單位的董事費收入
B.退休后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C.年終加薪和勞動分紅
D.年終一次性獎金
E.法人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無償取得企業出資購買的汽車
【答案】BCD
【解析】選項A: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稅;選項E: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考試復習重在練習,沒有練習就沒有“實戰”能力。小編特此為您整理了2017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對大家提升答題能力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