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基礎考點:征稅對象(3)
稅務師考試涉及科目較多,知識點繁雜。小編特此為各位整理了《稅法二》知識點:征稅對象
【內容導航】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20講 征稅對象(2)
【知識點】征稅對象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解釋1】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范圍。
【解釋2】最重要的是房屋的租賃。個人出租房屋涉及到多個稅種。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個人租賃房屋涉及到的稅種
(以租抵價)
1.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優惠價格出售其開發的商店給購買者個人,但購買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對購買者個人少支出的購房價款,應視同個人財產租賃所得,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每次財產租賃所得的收入額,按照少支出的購房價款和協議規定的租賃月份數平均計算確定。
【解釋】全部購房款=實際付購房款+少支出價款(實質租金)
2.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范圍。
在確定納稅義務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對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受益原則納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境內)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境外股票轉讓所得正常征稅。
2.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1)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提示】量化資產個人所得稅小結:取得環節不征;轉讓分紅征。
①個人在形式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在實質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緩征個人所得稅;
③個人轉讓量化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④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分紅(以股份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釋】主體是個人,不包括單位;自用超過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包括二套房,不包括商用房。
4.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改善性住房需求:
提醒老考生:財稅[2010]9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考試復習重在練習,沒有練習就沒有“實戰”能力。小編特此為您整理了2017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對大家提升答題能力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