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借殼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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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借殼上市
1.借殼上市的界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借殼上市),應當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5)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6)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上述第(1)至第(5)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2.對借殼上市的要求
(1)應當符合上述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披露要求;如果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還應符合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有關規定。
(2)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在主板和中小企業板IPO的其他發行條件(例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3)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5)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6)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不得導致構成借殼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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