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公示催告是除斥期間嗎
祝愿大家都能學習好注冊會計師,在注會考試中取得好成績,順利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注會考試經濟法高頻答疑,我們一起加油!
題目:甲公司自乙公司背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后得知該票據已經被A公司申請公示催告,但是因甲公司所在地發生特大地震,導致甲公司無法及時申報權利。根據規定,甲公司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 )內,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正確答案:B
【知識點】票據喪失及補救
答案解析 :
利害關系人因為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之前向法院及時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提問: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除斥期間嗎?
回答: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公示催告期并不是對某種權力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因此不屬于除斥期間。
注冊會計師報名已經結束很久,備考基礎階段工作已經過了大半,教材是不是都已經看了大半。小編會繼續為大家提供更多更新的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