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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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一)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2.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3.重大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包括:
(1)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范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2)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3)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4)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5)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
(6)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
(7)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8)發行人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9)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10)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11)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12)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3)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二)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1.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2.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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