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權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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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股權回購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
1.股份回購的適用范圍及程序
情形 | 程序 |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3)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付 (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5)上市公司董事會就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的,構成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包括獨立董事 |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主觀題必背)(2015年、2012年案例分析題) |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2.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不得分配利潤。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異議股權回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