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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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股權轉讓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
2.1年內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上述轉讓比例的限制;
(2)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導致股份變動的不受上述限制。
(4)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無須通知、無須征求意見)。
2.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3)同意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
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股權轉讓的程序
(1)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完成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受讓股東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相應修改(不須股東會表決)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2)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除了新股東要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外,其他手續與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手續相同。
4.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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