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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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擔保人
為什么C的擔保人丙還是要承擔責任啊?? 明明C都不用承擔了,這點想不明白,望老師解釋。
回答:
根據《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也就是說,①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乃是因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即因為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那么,保證人也不承擔票據責任。②假如被保證人的債務乃是因為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例如,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簽章偽造、無權代理、欺詐、脅迫等,則不影響票據保證行為的效力。本題中,C是因為簽章被偽造從而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但是,保證人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因此,丙需要承擔票據責任(參考上述第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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