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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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股權確認
(一)基本規定
1.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出資人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關系:按約定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有權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主觀題必背)(2012年案例分析題)
(2)名義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的權利。
2.實際出資人“顯名”的程序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義股東對股權的無權處分與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1)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第三人有權依法主張善意取得該股權。
(2)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未履行出資義務時的責任承擔
(1)對外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無權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
(2)內部責任
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5.冒用他人名義出資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無權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者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三)一股二賣
1.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如果第三方構成善意取得,可以獲得該股權;否則,原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
2.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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