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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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股東權利
(一)概述
股東權利可以分為參與管理權和資產收益權,具體體現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轉讓出資額或者股份的權利、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新股優先認購權、股利分配請求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自行召集的權利、臨時提案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等
(二)股東知情權
1.查閱范圍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還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請求查閱會計賬簿的程序
(1)查閱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2)公司可以依法拒絕查閱,但應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3)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時,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三)增資優先認繳權
1.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于股東以外的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
(四)股利分配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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