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企業的財產與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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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企業的財產與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
(1)全體合伙人認繳的出資(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3)合伙企業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
(1)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與出質
1.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方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2.內部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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