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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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1.有符合規定的合伙人。
(1)數量:2個以上
(2)資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評估
①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3)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
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和生產經營場所。
5.辦理設立登記;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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