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建設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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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建設工程合同
1.陰陽合同
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1)情形
(2)無效合同的處理
3.分包、轉包
(1)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變相轉包)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委托監理合同
(1)監理人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2)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
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竣工日期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6.工程墊資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當事人(約定了墊資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7.付款時間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8.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2)建筑工程的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筑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3)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4)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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