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合伙事務的執行
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臨近,希望廣大考生抓緊剩下的時間查漏補缺,對還沒有熟練掌握的知識點鞏固提高,對注會經濟法的重點難點勤加記憶。為了幫助考生備考,小編準備了注會經濟法機考的高頻考點,會陸續更新,敬請期待。
【高頻考點】合伙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
(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1.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而非代理)合伙企業。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5.異議權
(三)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1.報告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從事相競爭的業務
普通合伙人不得(絕對不得,沒有例外)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與本企業交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
(四)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沒有法定要求的情況
(五)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六)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考試考的是知識,需要的是IQ,但實際備考時,調整心態、情緒同樣至關重要。所謂磨刀不誤砍柴工,面對壓力山大的注會考試,我們要做是正確疏導壓力,調節情緒,讓自己每一天的學習效果都可以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