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基礎考點:外企駐中國機構稅務管理
《稅法二》作為稅務師考試的基礎科目,是整個考試的重點。小編特此為您編輯《稅法二》知識點:外企常駐中國機構稅務管理。
【內容導航】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14講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識點】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稅務管理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同時,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經費支出的特殊情況: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學以致用是每個考生必備的學習技巧和方法,小編特此為您整理了2017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對大家提升答題能力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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