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留置權
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臨近,希望廣大考生抓緊剩下的時間查漏補缺,對還沒有熟練掌握的知識點鞏固提高,對注會經濟法的重點難點勤加記憶。為了幫助考生備考,小編準備了注會經濟法機考的高頻考點,會陸續更新,敬請期待。
【高頻考點】留置權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抵押權、質押權均為約定產生的擔保物權。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財產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寬限期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可以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2)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而非“寬限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6.留置權的優先性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注冊會計師考試考的是知識,需要的是IQ,但實際備考時,調整心態、情緒同樣至關重要。所謂磨刀不誤砍柴工,面對壓力山大的注會考試,我們要做是正確疏導壓力,調節情緒,讓自己每一天的學習效果都可以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