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
1. 下列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解釋】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2. 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解釋】關鍵看“無償使用方”:(1)為免稅單位的,相應免稅;(2)為納稅單位的,應照章納稅。
3.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 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6. 石油天然氣(含頁巖氣、煤層氣)生產企業用地
(1)下列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①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②企業廠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③油氣長輸管線用地。
(2)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內的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設施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用地,用于非稅收優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7. 林業系統用地
(1)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暫予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8. 鹽場、鹽礦用地
(1)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9. 電力行業用地
(1)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2)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 水利設施用地
水利設施及其管擴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11. 交通部門港口用地
(1)對港口的碼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2. 民航機場用地
(1)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3. 郵政部門的土地
(1)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土地,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4. 體育場館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2017年新增)
(1)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