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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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年齡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14周歲)不滿16周歲(<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種)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對特殊年齡段自然人的量刑規則
(1)未成年人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情形 | 處刑規則 | |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負刑事責任 (談不上從輕、減輕) | |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 觸犯法定的8種罪行 | 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觸犯法定的8種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 | 不負刑事責任 (談不上從輕、減輕) | |
已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 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2)老年人
老年人犯罪的具體情形 | 量刑規則 | |
已滿75周歲的人 | 故意犯罪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過失犯罪 |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3.精神狀態異常的自然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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