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初級會計備考過程為方便考生復習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東奧小編整理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四章考點,希望大家認真練習。
【內容導航】: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
(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房產稅的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四單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內容。
【知識點】: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單元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1. 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 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提示】房產出租的,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3.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 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1.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2.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3.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一般規定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從價計征 | 以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為計稅依據(具體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
從租計征 | (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但不含增值稅) |
(2)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當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征 | |
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 |
2. 房屋原值的確定
(1)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2)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