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資源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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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資源稅優惠政策
(二)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三單元與利用本地資源有關的稅種的內容。
【知識點】:資源稅優惠政策
資源稅優惠政策
1.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2. 油氣田相關優惠
(1)我國油氣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2)3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3)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4)深水油氣田減征30%;
(5)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提示】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3. 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4. 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5.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 | 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 | 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 | 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 | 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 | 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
2. 納稅地點
(1)納稅人應當向礦產品的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3)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 納稅期限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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