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初級會計備考中為方便考生復習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東奧小編整理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四章考點,大家要仔細做筆記。
【內容導航】:
(一)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基本規定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
(四)房產稅的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四單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內容。
【知識點】: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第四單元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2. 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基本規定
1. 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繳納。
2. 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3. 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差別定額稅率,而且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4. 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5.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