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基礎考點: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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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提示】
【解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第八節 稅收優惠
【知識點】: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必備條件 | 要求 |
企業性質 | 不能是非居民企業 |
核算條件 | 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 |
盈利水平 |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不是利潤) |
從業人數 | 工業:不超過100人; 商業:不超過80人。 |
資產總額 | 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 商業:不超過1000萬元。 |
【提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新增)
【解釋】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3.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待遇。
(2)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待遇。
(3)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4)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5)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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