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法二》基礎考點:加計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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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科目第一章八節稅收優惠
【知識點】:加計扣除優惠(重點)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解釋】計算會計利潤時,研發費用已計入管理費用全額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研發費用再加扣50%,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低于10年。
【解釋】研究階段的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的支出資本化。
【案例】如果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一共3000萬,其中研究階段的支出1000萬,開發階段的支出2000萬,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
可以扣除=1000+1000×50%=150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的,則可以分10年攤,每年攤150%=300(萬元)。
【解釋1】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解釋2】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解釋3】特別事項的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人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2)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3)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解釋4】會計核算與管理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解釋5】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納稅調減,不影響會計利潤,不影響計算三項經費的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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