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股票定向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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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票定向發行
1.特定對象的范圍
【解釋1】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第(2)項、第(3)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解釋2】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后,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2.決議方式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必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
【相關鏈接】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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