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界定
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還有4個月,備考已經開始了,知識點在學習過程中尤為重要,為了幫助考生找準學習方向,提高學習效率,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大家一戰成功!
【知識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界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2)股票公開轉讓。
1.以“非公開方式”轉讓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解釋】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個月內將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核準申請。
2.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
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不論申請之前其股東人數是否超過200人,該公司均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1)申請“公開轉讓”之前,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2)申請“公開轉讓”之前,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3.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1)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的,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2)已經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特殊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
備考已經開始了,知識點在學習過程中尤為重要,想要取得好成績,在2017CPA成績查詢時得到滿意結果,就要從現在開始努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