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持股權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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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持股權益披露
【例題1·單選題】甲以協議轉讓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7%的股份,之后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陸續增持乙公司5%的股份。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需要進行權益披露的時點分別是( )。
A.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10%時
B.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7%時
C.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2%時
D.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0%時
【答案】D
【例題2·單選題】甲持有某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8%。2016年7月4日,投資者乙與甲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以6000萬元的價格受讓甲持有的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7月6日,乙將股份轉讓事項通知該上市公司。7月11日,雙方辦理了股份過戶。7月18日,乙通知該上市公司股份過戶已辦理完畢。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的日期是( )。
A.2016年7月6日
B.2016年7月8日
C.2016年7月13日
D.2016年7月20日
【答案】A
【解析】在協議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如果協議中擬轉讓的股權達到或者超過5%,投資者應當在“協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履行權益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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